回收食品做原料最高罰20倍 主管5年不得從事經營
2007年12月27日 04:56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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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曹康泰介紹,為了強化生產經營者的責任,草案較大提高了對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根據草案,故意生產經營含有國家明令禁用物質的食品,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這類動物肉類的制品,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等嚴重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沒收生產經營工具、設備、食品原料等物品,處最高達貨值金額20倍的罰款,吊銷許可證。
對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編輯:宋方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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