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5日下午,深圳執行“限購令”以來的首例退房事件經法院調解達成退房協議。
今年9月17日,非深戶杜女士與二手房業主革先生(化名)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及資金監管協議,約定以總價46.5萬元,交易深圳市寶安區龍華某小區一套房產,杜女士為此交付3萬元訂金。不料,9月30日,深圳市發布“限購令”,因杜女士夫婦名下各有一套房產,無法實現房產過戶,杜女士因而向革先生提出免責解除,但革先生不愿退還訂金3萬元,杜女士便向寶安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解除合同。
25日上午,杜女士的代理律師劉子孺表示,按10月21日晚深圳市規劃國土委發布的再次解讀“限購令”,杜女士屬于在9月30日前已實際發生交易行為,但22日致電深圳市房產登記中心詢問杜女士是否可以完成過戶時,杜女士沒有得到肯定的答案,便堅持要退房。25日下午5時30分,劉子儒致電羊城晚報記者稱,買賣雙方在寶安區法院的介入調解下,已經達成了和解協議,革先生將從3萬訂金中返還2.8萬元給杜女士,雙方和平解除買賣合同。
劉子孺告訴記者,9月30日以后的第一個正式工作日,即10月11日以后,不過三天,杜女士就在14日提起了訴訟,在整個房產行業內,杜女士確實是首例被法院受理的退房業主,因而法院判決或應對方式,將對今后的退房案例起到標本性的借鑒作用。記者陳驍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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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位宇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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