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先生和慧小姐在熱戀時買房,并在房產證上寫了雙方姓名,然而兩人最終卻沒能走到一起,反而為房產歸屬對簿公堂。日前,靜安區法院沒有支持孫先生要求確認房屋歸他一人所有的訴請。
2006年5月29日,熱戀中的孫先生與慧小姐以156萬元的價格買下陜西北路一處二手房,其中124萬元是銀行貸款,房屋產權登記在二人名下。去年10月,這對戀人分手。
今年3月下旬, 因對房屋歸屬協商未果,孫先生將前女友慧小姐告上法庭,稱他每月按時還貸,已支付66.4萬余元,由于考慮該房屋作為婚房,因此與慧小姐共同署名,現在兩人戀愛關系結束,應將該房屋判歸他個人所有。
法庭上,慧小姐辯稱,購房時明確該房屋歸雙方共同所有,孫先生訴稱出資情況不符合事實,她也曾出過錢。
法院認為,房屋產權依法登記在孫先生、慧小姐兩人名下,已發生法律效力。鑒于國家不動產登記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遂認定孫先生和慧小姐為該房共同共有人。慧小姐在該房屋購買的過程中是否出資并不影響她成為該房屋的產權人,孫先生認為慧小姐沒有出資、不是該房屋產權人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李鴻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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