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交物業費業主不能拿鑰匙 律師支招如何解決
2008年11月18日 16:52 來源:長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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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來電咨詢:我在一家小區購置了一套商品房,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中約定的交房日期為2008年5月,但因為房屋質量問題,我要求開發商進行整改,直到9月才整改合格。當我辦妥交房手續并到物業服務公司領取鑰匙時,對方卻以我未繳納5月至9月的物業服務費為由拒絕交付鑰匙,請問我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長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維權專線律師答復:該事例涉及兩個關鍵問題,其一是業主應當從何時開始繳納物業服務費;其二是物業公司是否有權以扣留鑰匙要求業主繳納物業服務費。
關于第一個問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未交房前所產生的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商承擔,本事件中的實際交房日期為2008年9月,因此,物業公司無權要求張女士支付此前的物業服務費。至于第二個問題,交房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中的內容,交付鑰匙是開發商的義務。開發商委托物業服務公司代為交付鑰匙,作為被委托人,物業服務公司應當照辦,如業主拒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物業公司可以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當中約定的方式要求業主承擔違約責任,但無權強行扣留業主鑰匙。建議張女士就此與物業公司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法院進行起訴。(記者 李廣軍)
【編輯: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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