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氣象部門發布消息稱未來24小時最高氣溫為40℃時,市民當日可在家休息不上班了。重慶市政府法制辦在去年大旱后起草了《重慶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暫行辦法》稿,即日起,該辦法在市政府公眾信息網上征求意見。辦法擬規定,一天中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的天氣稱為高溫天氣,用人單位必須按該辦法規定安排勞動者工作。用人單位采取空調等降溫措施,使工作地點溫度低于37℃的,不適用本辦法。
37℃以上為高溫天氣
何為高溫天氣?辦法擬規定,當各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通過當地電視、廣播等媒體向公眾發布的未來24小時日最高氣溫在37℃以上的天氣,就算高溫天氣。據辦法,當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時,應根據工作情況,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不得安排勞動者加班。
當一天最高氣溫達到39℃以上時,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工作時,當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暫停11時~16時高溫時段工作;當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停止工作。
單位應發高溫保健費清涼飲料
據辦法,每年7~9月,用人單位應對高溫作業和露天作業的勞動者發放高溫保健費,費用在成本中列支。市政府法制辦有關人士表示,高溫保健津貼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在高溫天氣中,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向職工提供清涼飲料。
有病者應調離高溫工作崗位
辦法擬規定,用人單位應對高溫天氣下高溫作業和露天作業勞動者進行就業前和上崗前健康檢查,并建立勞動者健康檔案。對患有心肺疾病、持久性高血壓、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環境的勞動者,應調離高溫工作崗位;確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動崗位的,應在高溫天氣對其加強預防中暑保護措施。
高溫作業中暑可算工傷
據辦法,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為職業病的,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符合規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強迫職工高溫下工作可能犯罪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工作。因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工作而損害勞動者身體健康或者危及生命安全的,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同時,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提供高溫天氣工作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2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金蓉、實習生蘭敏利)
新聞背景
40多年前法規未提勞動者待遇
市法制辦有關人士表示,目前我市適用的唯一高溫勞動保護法規是國家1960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但是該條例已經與今天的社會發展狀況脫節。據悉,《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只對“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和“田間作業”進行了規定。而條例中的規定只能適應當時的情況,而且《條例》對高溫下的勞動者該享受什么待遇沒有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