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零散人員管理
第二百三十四條各級首長、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勤人員、單獨執行任務人員、探親休假人員、傷病員等零散人員的管理教育,使他們保持良好的軍人形象和嚴格的作風紀律,自覺維護軍隊的榮譽。
第二百三十五條公勤人員
(一)必須按照編制配備公勤人員,不得超編或者占用;
(二)公勤人員的選用由使用單位考察推薦,首長批準,軍務部門辦理調入手續;重要崗位的公勤人員應當由政治機關審查后方可以調入;不合格的公勤人員及時調換;
(三)公勤人員應當統一編組、集中居住(通常不得單人居住)、集中管理,其共同課目訓練、思想政治工作、日常行政管理(含課余時間和節假日),由首長指定的職能部門或者專人負責;
(四)公勤人員應當遵守作息時間,堅持一日生活制度;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并經主管首長批準外,都應當參加早操、操課等集體活動。
第二百三十六條單獨執行任務人員
(一)對單獨執行任務的軍人,其上級領導、機關應當根據任務性質和所處環境,明確責任、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項,并掌握單獨執行任務人員的思想和工作情況,及時予以幫助指導和解決實際問題;
(二)2人以上執行任務時,應當根據任務性質、人員數量組成臨時班、組,并指定班長、組長;執行重要任務或者10人以上執行任務時,應當指定軍官負責;
(三)軍人單獨執行任務時,應當遵紀守法,嚴格執行規章制度,按照首長意圖,積極完成任務,并主動與上級領導、機關保持聯系;時間較長時,應當定期匯報思想和工作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第二百三十七條探親休假人員
(一)軍人探親休假主要用于休息和處理個人事務;
(二)探親休假人員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路線、事由執行;需要更改時,及時向單位首長報告,并保持聯系,保證部隊有緊急戰備任務時能及時召回;
(三)單位首長應當向探親休假人員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項;軍人在探親休假期間應當服從當地縣(市、區)人民武裝部的管理;處理家庭糾紛和其他糾紛時,應當依法辦事,依靠軍隊組織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處理。
第二百三十八條傷病員
(一)軍人住醫院(衛生隊)前,士兵由連首長,軍官由直接首長交代注意事項,提出具體要求,必要時派人護送到醫院;對長期住院者,應當適時看望;
(二)傷病員住院(隊)期間的管理由醫院(衛生隊)負責;對不服從管理、違反紀律者,醫院(衛生隊)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單位嚴肅處理;傷病員出院(隊)時,醫院(衛生隊)應當對其住院(隊)期間的表現作出鑒定,并將傷病員出院(隊)時間提前通知其所在單位;醫院(衛生隊)不得給出院(隊)傷病員批探親假;
(三)傷病員住院(隊)期間,必須遵守院(隊)規,服從管理;所在單位應當主動了解傷病員的病情以及住院(隊)期間的表現,出院時通常派人將其接回;
(四)出院(隊)人員和外出看病就診后的人員,必須及時直接返回所在單位,不得私自回家和繞道他地。
第二百三十九條療養人員的管理參照本條令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百四十條外出單獨執行任務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攜帶軍人通行證。
第十四章日常戰備和緊急集合
第一節日常戰備
第二百四十一條部(分)隊必須高度重視戰備工作,緊密結合形勢和任務,經常進行戰備教育,增強戰備觀念,落實戰備制度,建立正規的戰備秩序,保持良好的戰備狀態。
第二百四十二條部(分)隊應當制定完善戰備方案,經常組織部屬熟悉方案內容,進行必要的演練。
編制、裝備和任務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修訂戰備方案。
第二百四十三條部(分)隊各類戰備物資,應當區分攜行、運行、后留,分別放置,并做到定人、定物、定車、定位。戰備物資應當結合日常訓練、正常供應周轉和重大戰備行動,進行更新輪換,使其處于良好狀態。戰備物資不得隨意動用;經批準動用的,應當及時補充。后留和上交的物資,應當建立登記和移交手續。個人運行和后留物品應當統一保管,并按照有關規定注記清楚。
第二百四十四條部(分)隊應當按照規定保持裝備完好率和人員在位率,保證隨時遂行各種任務。
第二節緊急集合
第二百四十五條部(分)隊應當根據上級的緊急戰備號令,或者在下列情況下實行緊急集合:
(一)發現和遭到敵人的突然襲擊;
(二)受到火災、水災、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威脅和襲擊;
(三)上級賦予緊急任務或者發生重大意外情況。
第二百四十六條部(分)隊首長應當預先制定緊急集合方案。緊急集合方案通常規定下列事項:
(一)緊急集合場的位置,進出道路及其區分;
(二)警報信號和通知的方法;
(三)各分隊(全體人員)到達集合場的時限;
(四)著裝要求和攜帶的裝備、物資、糧秣數量;
(五)調整勤務的組織和通信聯絡方法;
(六)值班分隊的行動方案;
(七)警戒的組織,偽裝、防空和防核、防化學、防生物以及防燃燒武器襲擊的措施;
(八)留守人員的組織、不能隨隊傷病員的安置和物資的處理工作。
第二百四十七條部(分)隊接到緊急集合命令(信號),應當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照緊急集合的有關規定,準時到達指定位置,完成戰斗或者機動的準備。
部(分)隊首長根據情況及時增派或者撤收警戒;督促全體人員迅速集合;檢查人數和裝備;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揮部(分)隊迅速執行任務。
第二百四十八條為鍛煉提高部(分)隊緊急行動能力,檢查戰斗準備狀況,通常連每月、營每季、旅(團)每半年進行1次緊急集合。緊急集合的具體時間由部(分)隊首長根據部(分)隊的任務和所處環境等情況確定。
第二百四十九條艦(船)艇部隊、航空兵部隊和導彈部隊的部署操演、實兵拉動、戰斗值班(戰備)等級轉進、戰斗演練,按照本軍兵種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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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鄧永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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