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3日電 檢察日報報道說,最高人民檢察院傳來消息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權案件”已呈現下降趨勢。統計顯示,今年1月至10月,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件2212起,同比下降29.5%。
與此同時,高檢院有關專家指出:對“侵權”犯罪的嚴重性不容低估,少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基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公然賄選等現象時有發生,既侵犯了公民的選舉權、自由權、健康權,甚至是剝奪了生命權,給當事人及其家庭帶來嚴重的危害,又影響社會治安秩序并危及社會穩定。
正是出于對“侵權”案件嚴重性的清醒估計,在今年10月召開的全國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會議上,查辦“侵權”犯罪仍被確定為檢察機關辦案工作重點之一,強調要突出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報復陷害、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員和破壞選舉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據了解,檢察機關管轄的“侵權”犯罪案件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報復陷害、破壞選舉和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員等7類,在查處的案件類型中,以非法拘禁和刑訊逼供案件突出,分別占侵權案件總數的60%和20%左右。記者還注意到,“侵權”案件多集中在基層司法機關和鄉鎮黨政機構,特別是具有相對獨立執法權的部門和崗位,成為發生犯罪的重點部位,如公安部門的“兩隊兩所”(刑警隊、交警隊、派出所和看守所)。并且,在“侵權”案件中,司法人員涉案比例大,今年1月至8月,全國檢察機關立案查處司法人員“侵權”犯罪542人,已經超過了立案總數的一半。(趙信)
案件鏈接
山東省高青縣公安局煙花稽查大隊原負責人洪小軍帶領稽查隊員,在無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先后非法搜查多戶村民住宅,致村民郭銀服農藥自殺死亡,洪小軍被高青縣法院以非法搜查罪追究刑事責任。
山西省吉縣原副縣長姜建仲,為達到當選縣長的目的,指使他人向30多名人大代表送錢,致使該縣的選舉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姜建仲被山西省曲沃縣法院以破壞選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河南省新鄭市薛店派出所原民警趙志遠,酒后要帶飯店服務小姐外出玩耍,遭飯店老板拒絕后,一怒之下便帶著派出所內的幾名民警以檢查該飯店服務員有關證件為由,將老板和服務員關押在留置室內,予以非法拘禁。2003年10月,趙志遠因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河北省行唐縣公安局翟營派出所原所長王銀海等人,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利用職權,使用強制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并實施毆打、電擊等行為,制造出震驚全國的“處女嫖娼案”。2003年9月,王海銀因非法拘禁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