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9日電據最新一期《中國經營報》報道,近日,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清算司組織召開會議,就6月10日頒布的《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座談。
一位參會人士透露:“此次座談會明確了兩點:一是包括電子支付平臺在內的第三方支付結算屬于支付清算組織提供的非銀行類金融業務,理應納入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軌道。二是央行將以牌照的形式提高企業進入這一行業的門檻,對于已經存在的企業,第一批牌照發放后如不能成功持有牌照,就將面臨被整合或收購的危險。”至于企業普遍關心的具體監管措施,該人士說:“因涉及利益實體較多,《管理辦法》的細則目前還在討論中。”
將電子支付納入金融監管軌道
“e-Bay的代表在電子支付的技術問題上大做文章,試圖掩蓋座談會討論的主題——電子支付平臺的金融業務性質,結果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畢竟,e-Bay的Paypal(貝寶)在監管嚴格的美國本土和歐洲都是獲得了金融主管部門的許可方才經營這項業務的。”該人士說,“而在中國,Paypal只是與上海網付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合作,其手中也只是上海公司所持有的互聯網內容提供商的執照。”
“此前,因為電子支付平臺技術發展太快,不斷有新花樣出來,制度建設跟不上技術發展,是否從條文上明確將電子支付平臺歸入第三方清算組織一直有些爭議。”一位業內人士坦言。在經過外資、中小企業等多個利益實體的博弈后,此次座談會終于確定將電子支付納入金融監管的軌道。
搶跑者面臨被清理的風險
甲在網上向乙購買東西,價格為99元/件,按照正常的消費習慣,甲可能會直接向乙的卡上注入100元而不是99元。這種情況下,第三方支付平臺有責任幫甲管理好這1元錢,直到他下次消費為止。
事實上,這個平臺上不止有甲、乙兩個人,類似的事情還會持續不斷地發生,積累起來就是一筆可觀的“收入”。“但這筆收入不屬于第三方的贏利,要想游刃有余地管理這筆基金我們需要政府的支持。”北京中亞四海通信網絡有限公司總經理王云告訴記者。
2005年1月8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加快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2號),要求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及與電子商務相關的在線交易結算服務。由此,填補這一領域幾乎空白的監管體系也被緊急提上了日程。
2005年6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清算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基礎上,發布了《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因為涉及國家金融安全,加之電子商務作為一個產業剛現雛形,《管理辦法》對外資進行了限制,其中第十三條規定:境外投資者可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投資者共同投資設立支付清算組織,投資比例不得超過50%。
然而7月,擬定于2005底開始提供服務的e-Bay“貝寶”體系卻提前開始運作。據業內人士推算,按照正常的程序,人民銀行將在八九月份正式發布《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年底前或許有一部分企業獲得營業批準。但是,迫于競爭的壓力和市場巨大商機的吸引,e-Bay放棄了等待。消息人士透露,在央行沒有任何備案的不只e-Bay一家,淘寶也是如此。
“入門費”高還是低
“電子支付平臺的牌照主要從注冊資本金、繳納的保證金、企業的風險化解能力等方面來考核。”一位知情者表示。
根據《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設立全國性支付清算組織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設立區域性支付清算組織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設立地方性支付清算組織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對于從事電子支付的中小企業來說,1億元的注冊資本金未免多了點兒。”創融國際資本有限公司李初升認為,“但在座談會上,也有企業認為注冊資本金還不夠高,應該到兩億。”參會人士說:“注冊資本金過高,企業不堪重負,有違國家發展電子商務的初衷;但如果注冊資本金過低,將釀成很大的金融風險。”
作為一個行業的準入門檻,牌照的作用是強化監管。“牌照從理論上應該行之有效,但具體效果如何,還要等待央行的具體管理辦法出臺。”王云說。
同支付寶、貝寶等狂熱燒錢的企業不同,一些小公司是通過給某些固定的客戶做支付。“現在電子商務這個行業的進入門檻并不高,這些公司注冊資金最多也不過1000萬元左右。”知情者說,“對于央行的《管理辦法》,這些公司基本上沒有明顯的反應,入門費太高了,也就法不責眾了。”
監管者的“苦衷”
業內分析人士認為,對電子支付平臺的監管遲遲沒有跟進的原因主要是監管者自身:一方面是監管有很大的難度,另一方面是監管者也要綜合考慮自身的利益。
“無法確定電子支付平臺上交易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是金融監管所面臨的最大瓶頸。”一位業內資深人士分析到,“網上交易甚至連最基本的工商和稅務問題都沒有解決,金融監管更是難上加難。另外,銀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也不希望有太嚴格的監管。”
事實上,在央行金融監管缺失的情況下,各大銀行出于自身安全的考慮,早已代理了金融監管的職責。以工商銀行為例,從事電子支付平臺業務的企業要將上個月交易總額的30%滯留在該企業在工行的保證金賬戶上。如果該企業要停業,工行方面將立刻對外發布公告。
“網上銀行是未來銀行競爭的必然趨勢,因此銀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并不想利用嚴密的監管約束電子商務的發展。因為這樣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銀行信用卡用戶的減少。”該資深人士說。(李清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