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規范的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促進水電行業持續健康發展,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日前發布通知,就有關問題進行明確。
通知提出,各地停止執行自行出臺的水能(水電)資源有償開發使用政策。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的規定,各地不得對已建、在建和新建水電項目有償出讓水能(水電)資源開發權,不得以水能(水電)資源有償開發使用名義向水電企業或項目開發單位和個人收取水能資源使用權出讓金、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有償出讓金、水電資源開發補償費等名目的費用。
通知同時提出,要切實加強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規范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凡未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各地一律不得越權設立涉及水電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未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不得設立涉及水電企業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凡違反規定的,要予以嚴肅查處。 (朱寶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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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宋亞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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