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環境影響評價論證和審查弄虛作假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從環境影響評價專家庫中除名,并予以公告”———昨(27)日,歷經三次審議的《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辦法》獲得通過,對于此前審議中關注度甚高的“環評專家弄虛作假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問題,《實施辦法》第32條給予上述回應。
2006年正式列入立法計劃,2007年3月首次提交審議、9月獲得通過……《實施辦法》順利出爐,讓一位全程參與立法的人士很是欣喜。據其回憶,立法之初,《環境影響評價法》業已施行2年,但對于這部法律的實施效果評價不一,普遍的看法是,環境影響評價法盡管對規劃環評做了原則性規定,但無操作細節,難以實施。“如今大法‘落地’,可成為環境保護的利器。”他如是評價這部地方性法規施行的意義。
對比年初首次提交審議的實施辦法草案,昨日通過的《實施辦法》不僅在條款數量上由原來的36條增至38條,部分內容也一定“擴容”,其中,尤以法律責任一章體現最為明顯,比如,《實施辦法》詳細列舉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能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辦法》解讀:
★區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區域的社會、經濟、自然資源環境現狀;(二)區域開發可能帶來的環境影響;(三)本區域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環境承載能力;(四)從環境保護角度論證區域功能區劃、產業結構與布局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實施辦法》第七條)解讀國家環保總局的排查數據顯示,127個工程項目,布設在江河湖海沿岸的占68.5%,布設于城市附近或人口密集地域的占42.7%,布設于生活(產)水源取水口或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和珍稀水生物棲息地的占29.1%。同樣的情況在我省岷江、沱江、嘉陵江等江河沿岸均有體現,一些污染事件看似由一個企業造成,實則與產業布局不合理、產業結構不平衡大有關聯。組織區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有利于實現產業合理布局。
★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規劃編制機關應當適時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從該規劃實施起,每兩年向該規劃審批機關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跟蹤評價情況,直至規劃實施結束。(《實施辦法》第十六條)
解讀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28條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在我省的《實施辦法》中,“跟蹤檢查”變成“跟蹤評價”,并明確了報告評價結果的具體時限,一系列變化,使此項工作更趨制度化和常態化,有利于及時掌握項目實施對環境帶來的影響。
★參加環境影響評價論證和審查中弄虛作假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從環境影響評價專家庫中除名,并予以公告。(《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
解讀 專家究竟應不應該對其出具的環評結果承擔責任?《環境影響評價法》對弄虛作假的專家,應采取何種處罰措施并未涉及。弄虛作假的專家是否應承擔相應責任?在我省制定《實施辦法》過程中,此爭論一直伴隨,期間曾提出3年禁入甚或追究刑事責任等構想。最后通過的《實施辦法》刪除了“追究刑事責任”,但是“除名”、“公告”等做法,仍將使弄虛作假者無所遁形。 (羅璐 胡敏 陳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