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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唱片海報照片案終審翻盤 劉歡不需要再承擔責任

        2005年12月17日 11:25

          中新網12月17日電 據《京華時報》報道,劉歡的唱片宣傳海報上使用了李征拍的照片,卻沒有署名,李征為此將劉歡及唱片發行單位告上法庭。昨天,北京市二中院終審改判,認定劉歡已盡到注意義務,不需要再承擔責任。

          攝影師李征發現上海聲像出版社、上海新索音樂有限公司發行的劉歡唱片海報使用了他拍的照片,卻沒署名,遂將劉歡和兩公司訴至法院,索賠12萬余元。一審法院認定劉歡和新索公司侵犯了李征的署名權。劉歡不服上訴。

          北京市二中院認為,劉歡在許可新索公司使用照片時,已告知該公司圖片的作者是李征,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因此判定劉歡不需要對案件負責,由新索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李征4500元。(鄒桂、歷智宇)

         
        編輯:聞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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