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5日電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現行的《物業管理條例》在一定程度上為物業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但由于權屬規定不明確,條例本身操作性不強,在業主利益的保護方面有失公平,不利于各方主體合法權益的保障。日前,北京團代表羅益鋒建議,應制定《物業管理法》,明確各方利益的權利和產權歸屬,以確保業主利益不受損害。
財產歸屬
停車位、綠地產權應為小區共有財產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私家車將逐漸成為居民的日常消費品,同時停車位也勢必成為人們的生活必需品。停車位如果被業主以外的他人控制,將嚴重損害業主的利益。此外,綠地、會所和人防工程等也是居民用房必須的設施,應明確產權歸屬。羅益鋒代表認為,物業區域內的產權歸屬,特別是小區內的共有財產,是社會公共利益的所在與體現。因此希望立法明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所有設施,尤其是共有部分的產權歸屬問題。除了有明確權屬的、用于公益的市政或公共設施外,應不允許小區業主以外的任何其他個人、組織或法人在小區內擁有任何共有或配套設施。
糾紛處理
業主大會有權參與處置小區管理糾紛
羅益鋒代表說,應明確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權利邊界,業主對專有部分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對共有部分通過業主大會享有權利。每個業主在不損害別人利益的情況下都有權自由處分自己的實體和程序利益,所以建議在確保每個業主都知情或推定知情的情況下,降低業主大會的參與和通過比例,以確保業主大會正常行使權力。為保障業主權益的有效實現,建議以立法的方式確認業主大會的民事主體資格,有權在物業管理糾紛中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和應訴。
信息公開
建立小區信息披露制度和社區檔案館
為有效保護業主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防止開發商的銷售欺詐,建議立法中確立開發商的信息制度,明確規定開發商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義務及相應的機制,包括公開小區建筑物及各種設施的類型、數量、開工竣工時間,產權是否設有抵押及其期限,開發商的質量擔保及限制,前期物業管理的情況及費用等。建立社區檔案館,統一保管相關的社區資料,并向業主公開,以確保業主的知情權。
羅益鋒代表認為,物業方面的立法應聽取來自業主、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商、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各方的意見,并將草案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樣才能避免現行物業管理條例中存在的利益保護不公平、操作性不強等問題,也有利于法律的遵守和執行。
小區管理
開發商不應成為所售樓盤物業股東
無論是期房還是現房,開發商在商品房銷售完畢后,建筑物的所有權就全部轉給業主或準業主,因此為有效維護業主利益,防止開發商在包括選定物業管理企業等方面損害業主利益,建議明確規定開發商不得作為所售樓盤的物業服務公司的股東或投資人,即開發商和物業不應是“一家人”。授權新成立的業主大會有權了解開發商簽訂的所有處分業主權益的合同。另外,應明確業主作為權利主體可以選擇物業小區的管理方式,而不是必須聘用物業管理企業。明確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之間的平等的合同關系,雙方可以根據各自的要求協商各方的權利義務,并有權在不違背合同法的情況下自由解除合同關系。(譚衛平 徐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