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會解讀績效辦法職工無異議≠職工同意降薪
公司未經協商單方降薪被判違法,判決明確——
開會解讀績效辦法職工無異議≠職工同意降薪
本報記者 賴志凱 本報見習記者 沙劍青
《工人日報》
公司召開全員會議,解讀包含工資調整內容的績效管理辦法,職工全程未提異議,能否視為認可薪資結構變更?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勞動爭議案作出終審判決,明確用人單位單方變更薪資結構須有合法依據并進行民主協商,職工未提異議不能作為降薪理由,判令公司向職工支付工資差額等總計865523.93元。
2021年1月,廉某入職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擔任銷售管理總監,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每月基本工資3.8萬元,在啟動銷售業績提成前,每月績效獎金稅前12666元,績效獎金按公司制度考核發放。
廉某入職后,公司始終未啟動銷售業績提成。2024年1月,勞動合同到期后,廉某繼續在原崗位工作,但公司未與其續簽書面勞動合同,并多次出現發放工資不足額的情況,還單方面下調了廉某的社保與公積金繳納基數,2023年和2024年的績效獎金也一直拖欠未發。
2024年10月,廉某向公司送達了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隨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差額、績效工資、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及因公墊付的報銷款等各項費用。仲裁裁決支持了廉某的大部分請求,判令公司支付其工資差額等共計858962.93元。雙方均不服,先后向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中,公司訴稱,2023年10月25日,公司以面對面形式召開全員會議,向包括廉某在內的全體職工詳細解讀了《2023年度績效管理辦法》中工資結構變更的具體內容,廉某在會議簽到表上簽字,全程參與了會議,且在討論期間未提出任何反對意見。會議結束后,公司通過企業微信對該辦法及薪資變更內容進行了公示。自2023年10月起,公司一直按照新辦法發放工資,廉某在此期間正常領取工資且未提出異議,應視為接受該薪資結構。
對此,廉某明確表示,其從未同意公司變更薪資結構。公司所謂的全員會議僅是對績效管理辦法的解讀和公示,并未與職工就工資調整進行民主協商,也未取得其個人同意。
法院認為,公司主張廉某存在瀆職行為、考核不合格,但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扣發工資也未提供對應的制度依據;公司未與廉某續簽書面勞動合同,且無證據證明系廉某自身原因導致,應支付二倍工資差額;因公司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廉某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2025年,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令公司支付廉某工資差額等,駁回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北京市總工會勞模法律服務團成員、北京謙君律師事務所律師武麗君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且用人單位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認為通過全員會議公示制度、職工未提異議即視為協商一致,這是對法律的誤解。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但該規章制度不能直接替代勞動合同的變更,對于已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單方調整仍須與勞動者個人協商一致。
武麗君提醒,用人單位若因經營困難需要調整勞動者工資,應與勞動者充分溝通、平等協商,達成一致后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規章制度應內容合法、程序合規。對于勞動者而言,若遭遇用人單位單方降薪、欠薪等違法行為,應注意保存相關證據,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必要時可向工會、勞動監察部門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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