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聯合發布第三批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中新網12月22日電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微博消息,為進一步發揮典型案例指導引領作用,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第三批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這既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相關要求的重要舉措,也是對檢察公益訴訟立法進程的積極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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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本次發布的7件典型案例,系“兩高”從2024年7月至2025年10月辦理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中遴選出來的,涵蓋多個領域,具有鮮明特色。
一是既關乎“國之大者”,也緊扣“民之關切”。案例生動詮釋了行政公益訴訟在服務國家大局、守護人民群眾美好生活中不可替代的制度價值。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踐行“可訴性”標準。針對一些公共利益因缺乏直接利害關系人而陷入“無人管”的“公地悲劇”等問題,檢察機關堅持“將審前實現公益保護作為優先目標”,對經檢察建議仍未能有效整改、公益持續受損的情形,以“訴”的剛性有力破解治理僵局。
三是深化協同共治,構建公益保護大格局。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治工作部門要認真履職盡責、主動擔當作為,各部門各領域要嚴格依法辦事,合力開創法治中國建設新局面”。本批典型案例充分展示了行政公益訴訟是在黨的統一領導下,在人大的監督支持下,形成的多方參與、協同發力的公益保護大格局。
“兩高”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將以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精神為根本遵循,以檢察公益訴訟法立法為重要契機,進一步擴大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的引領作用,促進法律適用標準的統一,推動中國特色行政公益訴訟制度行穩致遠。
全文如下:
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第三批)
一、海南省??谑协偵絽^人民檢察院訴??谑芯C合行政執法局瓊山分局怠于履行土地資源保護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 農用地保護 怠于履行職責 違法行使職權 終結訴訟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谀彻咀庥煤?谑协偵絽^云龍鎮某村民小組村民16.56畝農用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在租用土地上搭建簡易廠房,修建水泥硬化道路,安裝機械設備和用電設施從事石材切割加工,并挖建廢渣池、沉淀池用于排放生產產生的污泥和污水,破壞土地原狀,造成環境污染。9年來該公司因非法占用土地多次被查處,僅短暫拆除部分地上設施后又開始重新建設,案涉土地長期反復被占用、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二)檢察監督
2024年3月,海南省??谑协偵絽^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瓊山區檢察院)在工作走訪中發現該案線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經無人機現場勘察、調取案涉地塊歷年衛星影像及行政執法卷宗等證據,查明2017年至2023年,??谀彻疽蚍欠ㄕ加冒干嫱恋?,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多次查處,而在屢次被查處后又反復在案涉農用地上重新建設石材加工設施。期間,瓊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5次向??谑芯C合行政執法局瓊山分局移交案件線索,該局兩次立案查處。2019年6月,對該公司非法占用820平方米土地作出行政處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罰款65620.80元。該公司繳納罰款,拆除簡易廠房等部分地上設施后不久又重新恢復建設。2023年6月,該局再次立案并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后以該公司已整改作結案處理。案涉土地歷年衛星影像顯示,案涉石材加工廠挖建的廢渣池、沉淀池以及硬化的水泥道路(面積約1300平方米)始終未拆除。歷年來每次被查處時僅短暫拆除簡易廠房等部分設施,隨即又再次恢復重建,繼續堆放石材和切割加工,且非法占用土地面積逐年擴大,從2019年的820平方米擴大至2024年約4000平方米。
2024年5月13日,瓊山區檢察院向??谑芯C合行政執法局瓊山分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對??谀彻痉欠ㄕ嫉匦袨樽鞒鲂姓幚?,恢復土地原狀。2024年7月12日,該局復函稱,已對該公司非法占用3225.45平方米土地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石材加工廠及附屬設施,并按每平方米10元處以罰款32254.50元。
2024年8-10月,瓊山區檢察院跟進監督,發現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對??谀彻拘掳l生的非法占地行為,未依據202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海南省自然資源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規定,按照每平方米100元以上進行處罰,而是按法規修訂前的標準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違法行使行政裁量權,且認定的非法占地面積遺漏了挖建的約700平方米沉淀池面積。經多次現場回訪,該公司繳納罰款后仍繼續占用案涉土地從事生產經營。鑒于??谑芯C合行政執法局瓊山分局未依法糾正錯誤行政處罰決定,未有效制止非法占地行為,2024年11月15日,瓊山區檢察院向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瓊山區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撤銷被告《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為;判令被告立即制止非法占地行為,依法全面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三)法院裁判
訴訟期間,該局主動糾錯,協同電力等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谀彻痉欠ㄕ嫉亍⑦`法生產經營行為,重新測繪案涉土地面積,確定非法占用土地約為4000平方米,據此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并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處罰,區分不同時期非法占地行為,分別適用不同處罰標準,對海口某公司處以罰款共計195946.00元。
2025年4月8日,瓊山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緊扣違法行為是否得到有效制止、生態環境是否得到有效修復等焦點進行審理,被告當庭表示將繼續依法全面履職,請求人民法院延期審理。2025年7月底,海口某公司全部拆除石材加工廠及附屬設施并復墾完畢,經法院、檢察院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現場確認,案涉土地已全部恢復種植條件。2025年8月7日,瓊山區法院依法裁定終結訴訟。
(四)典型意義
針對違法行為人長期反復實施非法占用土地違法行為,檢察機關準確把握“可訴性”標準,借助衛星遙感技術準確查明不同時期非法占地違法行為狀況,全面梳理行政機關未依法全面有效履職情形,依法制發檢察建議。經監督,行政機關仍未有效制止違法行為,及時消除公益侵害,且繼續違法行使職權的,檢察機關依法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督促糾正行政機關違法履職行為,以訴的確認促進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切實強化土地資源的司法保護。
二、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檢察院訴清鎮市農業農村局怠于履行農藥使用安全監管職責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 農藥使用安全 農產品質量安全 判令依法履職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貴州省清鎮市某農業種植公司(以下簡稱種植公司)未遵循農藥使用注意事項、使用范圍及安全間隔期,在高粱揚花期對高粱種植區大面積噴施混合農藥,其中各項農藥均明確標注了對蜜蜂有毒、植物花期禁用。該行為導致種植區周邊49戶蜂農養殖的蜜蜂大量死亡。經檢驗,案涉高粱花穗檢出4種對蜜蜂有毒的農藥成分。清鎮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清鎮市檢察院)邀請養蜂專家出具專業意見,確認蜂蜜與高粱均有農藥殘留風險,高粱中的農藥殘留在短期內無法自然代謝,存在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面源污染隱患。檢察機關認為,清鎮市農業農村局對上述違規使用農藥行為怠于履行農藥使用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責,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二)檢察監督
清鎮市檢察院對清鎮市農業農村局立案調查,于2025年1月向該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對種植公司違規噴施農藥引發的安全事故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包括查處違法行為、開展事故處置、消除農殘及污染隱患等。清鎮市檢察院跟進調查發現,清鎮市農業農村局未依法全面履行職責,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損。清鎮市檢察院遂以清鎮市農業農村局為被告,向清鎮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清鎮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該局依法全面履行監管職責。訴訟期間,針對蜂農因蜜蜂死亡遭受的經濟損失,檢察機關依法支持49戶蜂農向種植公司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
(三)法院裁判
清鎮市法院審理本案期間,法檢兩院聯合邀請轄區內市場監管部門等12家行政機關的30余名負責人、執法人員旁聽庭審。清鎮市法院經審理認為,清鎮市農業農村局作為依法負有農產品質量安全、農業投入品監管職責及防止農業面源污染職責的行政機關,對種植公司違規使用農藥引發的蜜蜂大量死亡、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等問題,雖在收到檢察建議后采取部分措施,但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職責,未開展農產品安全檢測、風險評估及事故善后處置。法院遂判令清鎮市農業農村局繼續履行行政監管職責,清鎮市農業農村局服判息訴。
判決生效后,清鎮市農業農村局依法查處種植公司違法行為,責令其停止違規用藥行為;開展農產品安全排查,抽樣檢測蜂蜜、高粱及周邊稻谷類農產品農殘5批次,經溯源確認49戶蜂農的蜂蜜均未流入市場;指導收購公司通過自然晾曬通風、雜質清理等方式消除農殘風險后再入市;邀請農業技術專家為種植公司開展科學用藥培訓,為受損蜂農提供養蜂技術指導,幫助恢復養蜂生產;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常態化監管機制,定期開展農藥使用巡查、農產品農殘抽檢,從制度層面防范類似問題發生。此外,49戶蜂農在民事侵權賠償訴訟中也依法獲得賠償。
(四)典型意義
本案聚焦農藥不當使用引發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及農業面源污染問題。檢察機關通過“檢察建議+行政公益訴訟+支持民事起訴”的組合監督方式,既推動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消除公益隱患,又助力農戶挽回經濟損失,實現了“公益保護+民生保障”雙重效果。人民法院在審理期間,與檢察機關聯合組織多家行政機關負責人旁聽庭審,以“個案示范”強化行業監管意識,推動行政機關從“被動整改”向“主動履職”轉變,發揮了良好的教育引導作用;同時,通過依法判令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促使其判后迅速建立常態化監管機制,筑牢當地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防線。兩院在辦案全過程中,邀請專家力量開展技術指導,重視發揮制度優勢,共同解決公益損害問題,推動了種植、養殖產業規范發展;該案辦理有力貫徹落實黨中央有關農業強國建設“要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的要求,彰顯了公益訴訟在促進社會治理、服務鄉村振興中的重要功能。
三、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訴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履行零售藥店處方藥銷售監督管理職責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 藥品安全 處方藥監管 判決確認違法
(一)基本案情
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石柱縣檢察院)經調查發現石柱縣多家零售藥店未嚴格落實處方藥銷售管理相關法律規定,在未審核真實有效處方的情況下,直接向消費者銷售處方藥;隨意補錄電子處方,在銷售處方藥后違規補登虛假電子處方以應付監督檢查;租借執業藥師資格證件,形成執業藥師“掛名”在崗現象;安排不具備執業藥師資質的人員冒名簽署處方,規避處方藥審核相關要求。上述違法行為,不僅容易導致消費者錯誤用藥,引發藥源性疾病,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用藥安全,而且擾亂藥品經營監管秩序,削弱了處方藥管理制度對公共健康的保障作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檢察監督
2021年5月28日,石柱縣檢察院對石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石柱縣市監局)立案,并于2021年6月24日向該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立即進行整改并建立長效監管機制。整改期滿后,石柱縣檢察院多次開展“回頭看”,發現違規銷售處方藥的情況有所好轉,并督促石柱縣市監局繼續履職整改。2024年3月,“益心為公”志愿者向石柱縣檢察院反映零售藥店仍存在違法銷售處方藥問題。經石柱縣檢察院調查核實,仍有九家藥店存在違法銷售處方藥的違法行為,致使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持續受侵害狀態。2024年5月21日,石柱縣檢察院向石柱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石柱縣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石柱縣市監局繼續履行處方藥銷售監督管理職責,依法對本案中違法銷售處方藥的九家藥店進行查處,并限期整改到位。訴訟過程中,石柱縣市監局繼續開展整改工作,對涉案藥店進行立案調查,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2024年9月19日,石柱縣檢察院經調查發現多家藥店均嚴格按照處方藥相關規定進行銷售,遂認為石柱縣市監局已按處方藥相關規定履行監管職責,并于2024年9月23日向法院提交《變更訴訟請求決定書》,請求確認石柱縣市監局未依法全面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
(三)法院裁判
石柱縣法院經審理認為,石柱縣市監局對石柱縣內零售藥店銷售處方藥具有法定的監督管理職責。自石柱縣檢察院發出檢察建議至提起訴訟期間,石柱縣市監局按要求積極整改、履行職責,但在責令藥店限期改正后,該局未跟蹤檢查改正情況,存在監管漏洞,致使案涉九家藥店仍然存在違法銷售處方藥的行為。石柱縣市監局未有效履行監管職責,應當認定為不履行法定職責。訴訟過程中,石柱縣市監局積極整改,對案涉藥店違法銷售處方藥的行為查處整改到位,石柱縣檢察院遂變更訴訟請求。石柱縣法院判決確認石柱縣市監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
(四)典型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切實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彼幤钒踩玛P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乎社會公共安全。本案涉及市場監管部門是否依法履行對藥店銷售處方藥的監管職責問題。經檢察機關調查核實并依法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未全面履行藥品監管職責的行為進行否定性評價,通過訴訟促進依法行政,確保整改到位,彰顯了捍衛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決心。這對于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盡責、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以及推動解決藥品安全領域的突出問題,具有示范意義和導向價值。
四、黑龍江省鶴崗市興安區人民檢察院訴鶴崗市興安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履行公共租賃住房監管職責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 國有財產保護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 司法合力
(一)基本案情
公租房作為城市保障性住房,具有公益屬性,是解決低收入群體和住房困難家庭安居問題的惠民工程。鶴崗市興安區現有公租房4206間,鶴崗市興安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興安區檢察院)經大數據篩查發現,98間公租房長期空置,11間承租人不符合居住條件,110間具備交付能力的租戶惡意欠繳租金6個月以上,4000余戶住房檔案丟失、合同超期、審核缺項、信息失真等問題持續多年,興安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興安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怠于履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
(二)檢察監督
興安區檢察院對興安區住房城鄉建設局立案調查,并于2024年9月10日向該局宣告送達檢察建議,建議依法履職,摸清問題底數,結合承租戶的具體情況分類施策,強化監管動態管理,確保公租房房源依法合規使用;落實責任完善機制,做到管理履職全面規范。2024年11月8日,興安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書面回復,該局對轄區公租房租金拖欠問題進行了梳理,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并清退了不符合條件租戶53戶。興安區檢察院跟進監督發現,該局未全面履職,存在虛假整改和整治不到位情況:已收租金不能提供對應收款憑證;已清退53間空置房位置不清,與檢察機關現場調查情況不符;2間公租房已登記因承租人死亡回收,與調查情況不符;未對變更承租人的16間公租房進行動態核實,仍有3000余份住房檔案存在內容缺項、信息失真情況;尚未結合實際,制定公租房管理配套制度機制。公租房管理仍然混亂,國有財產流失情況持續存在,且導致具有公益屬性的國有財產未能充分發揮其惠民作用。2025年1月3日,興安區檢察院依法向鶴崗市興安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興安區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判令興安區住房城鄉建設局依法全面履行公租房管理職責。
(三)法院裁判
庭審過程中,興安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提出其已收取部分租金、補建房屋檔案、建立房屋管理機制,已依法履職。興安區法院在全面審查檢察機關提供的110間欠繳租金住戶現場調查視頻、承租人員走訪調查表、調取的公租房檔案材料等相關證據基礎上,認定興安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存在尚有欠繳租金應收未收、空置房屋無人監管、檔案管理缺失嚴重、責任流于形式等問題,遂判令該局繼續履職。判決作出后,興安區住房城鄉建設局立即在全域內開展公租房租金收取和房屋清退專項行動。其間,審判機關與檢察機關共同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協調住房城鄉建設、民政、街道等相關單位召開聯席會議,凝聚保護共識,并協調推進解決部門間管理職能劃轉、銜接配合不暢和原始資料丟失等難點堵點問題,推動公租房問題系統治理。目前,相關問題均已整改完畢,轄區公租房數字化檔案建設正式啟動,投入10余萬元開發的兼具公租房信息管理功能的智享社區程序投入應用,有效優化服務流程,對轄區內公租房實行動態管理,確保國有財產物盡其用,高效發揮其公益屬性與惠民價值。
(四)典型意義
公租房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與低收入人群利益密切相關的保障性國有財產。檢察機關堅持司法為民,運用數字檢察思維,聚焦公租房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和管理亂象,精準發現問題線索,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履行監管職責,并及時跟進監督,針對行政機關整改不到位情況,依法提起訴訟,督促行政機關開展專項行動,推動系統整治。人民法院全面審查證據,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客觀公正判決,通過聯合檢察機關召開聯席會議,協調各相關單位充分配合整改工作,構建“監督-裁判-促改”閉環,以司法合力推動問題有效解決。
五、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檢察院訴梁園區城市管理局不履行市政管理職責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 無障礙環境建設 確認違法 二審維持原判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益心為公”志愿者向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梁園區檢察院)反映,商丘市梁園區某物業公司在桂林路、麗晶路小區前的人行道位置上違規設置60余處高約50厘米的鋼管地樁,不僅影響市容市貌,且部分地樁正對盲道出口,給殘疾人出行造成嚴重安全隱患。商丘市梁園區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梁園區城管局)對違規設置地樁的行為怠于履行監管職責,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二)檢察監督
梁園區檢察院對梁園區城管局立案調查,并于2024年6月26日依法向該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違規設置的地樁進行清除。該局逾期未回復履職情況。梁園區檢察院跟進調查發現,違規設置的地樁仍然存在,殘疾人出行依然存在安全隱患,遂以梁園區城管局為被告,于同年9月向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梁園區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該局對違規設置地樁的行為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三)法院裁判
梁園區法院審理期間,梁園區城管局對違規設置的地樁全部拆除。梁園區檢察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益心為公”志愿者現場查看,一致認可整改效果。鑒于梁園區城管局已全面履職,梁園區檢察院變更訴訟請求為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梁園區法院認為,梁園區城管局盡管在訴訟過程中履行了行政管理職責并按照檢察建議的要求清除了違規設置的地樁,但其清除地樁前未依法履行市容管理職責的行為違法,遂判決支持檢察機關變更后的訴訟請求,確認梁園區城管局原行政行為違法。一審判決后,梁園區城管局不服,認為其已完成整改,不應判決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25年5月26日,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梁園區城管局對違規設置的地樁負有法定清除職責,其收到檢察建議后僅發出整改通知,對逾期未整改情形既未依法強制清除亦未書面向檢察機關反饋,直到檢察院起訴時仍未能有效履職,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但鑒于其在一審審理期間已實際清除地樁,判決其繼續履行已無必要,一審法院依法判決確認梁園區城管局原行政行為違法的裁判結果正確。最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典型意義
創造宜居、安全、美好的生活環境是城市管理的主要目的。本案中,針對城市管理部門對人行道私設地樁怠于履職行為,檢察機關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提起訴訟等梯次監督方式,持續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在訴訟過程中已經履職到位的,依法確認其起訴時原行政行為違法,強化對行政履職的時效性要求,明確認定訴后整改行為并不改變其原行政行為的違法性,進一步清晰界定了行政機關履職義務的時限邊界與司法審查標準。行政機關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檢察機關聚焦爭議核心,釋明訴訟中行政機關補正行為不免除原行政不作為違法性。終審法院據此維持一審確認違法判決。兩審裁判結果強化了對行政行為的全程監督,彰顯了司法監督對促進依法行政的價值和意義。
六、安徽省當涂縣人民檢察院訴當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履行保障婦女平等就業權益監管職責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 婦女權益保護 平等就業 終結訴訟
(一)基本案情
當涂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當涂縣檢察院)發現某高溫陶瓷制造有限公司等3家用人單位在當涂縣就業創業一站式服務中心網絡招聘服務平臺上發布招聘設備工程師、操作工、機修工、倉管員、機長、機長學徒等工作崗位的信息,崗位要求中存在“限男性”等性別歧視性內容,而上述崗位不屬于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此外,轄區內另有多家公司也在該平臺發布含“限男性”等性別歧視性內容的招聘信息。上述企業發布崗位“限男性”的網絡招聘信息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當涂縣檢察院認為,當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存在對轄區網絡招聘服務怠于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情形,侵害了婦女平等就業權益。
(二)檢察監督
當涂縣檢察院對當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立案調查,于2024年3月22日發出檢察建議,建議依法履行對網絡招聘服務監督管理職責。該局于同年4月回復稱已全部整改落實。檢察機關跟進監督發現,上述企業發布的網絡招聘信息仍存在“限男性”的崗位招聘內容,婦女平等就業的合法權益持續被侵害。當涂縣檢察院遂以當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被告,于同年6月25日向當涂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當涂縣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當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轄區企業網絡招聘存在婦女就業歧視的情形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三)法院裁判
當涂縣法院審理期間,當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成立工作專班,部署落實各項工作。對當涂縣就業創業一站式服務中心等網絡招聘服務平臺進行了全面梳理排查,及時整改招聘崗位中“限男性”等相關內容;建立招聘信息發布審核工作機制,嚴格落實信息審核流程;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模式,開展就業法治宣傳,線上通過企業聯絡微信群、公眾號等方式,線下結合人社服務專員服務重點企業活動,對企業開展普法宣傳。2024年7月,當涂縣法院經審查,最終裁定終結訴訟。
(四)典型意義
婦女是經濟發展的積極推動者,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力量,而就業平等是婦女權益保護的大事。2023年1月1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正式施行,授權檢察機關對侵害婦女權益、損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提起公益訴訟。本案中,當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有保障婦女平等就業權益的監管職責。當涂縣檢察院針對該局怠于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制發檢察建議,并通過線下上門走訪相關企業、線上調查核實等方式持續跟進監督,在整改未果后適時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積極介入,聯合檢察機關組織協調、督促整改,共同助力消除就業歧視現象,進一步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營造全社會尊重婦女、促進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圍。
七、陜西省城固縣人民檢察院訴城固縣文化和旅游局不履行文物保護監管職責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 抗戰文物保護 全國重點文物 國家級抗戰遺址 判決履職
(一)基本案情
國立西北聯合大學工學院舊址是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時期高等教育救國的重要歷史見證,其前身為城固古路壩天主教堂,核心建筑由主教公館和修女院組成。1938年,國立西北聯大工學院、東北大學工學院和私立焦作工學院聯合組建國立西北工學院,西遷至城固縣,在此辦學八年,培養了大批工程技術人才,是“興學強國”精神的實物載體。2019年,國立西北聯合大學工學院舊址與法商學院舊址等被核定公布為第八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20年,被列為第三批國家級抗戰紀念設施、遺址名錄。2024年5月,城固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城固縣檢察院)經現場調查發現,因年久失修、自然侵蝕,工學院舊址僅存建筑基址和殘墻,文物本體面臨滅失風險,文物使用人既未履行修繕保護義務,也不具備修繕能力。檢察機關認為,城固縣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簡稱城固縣文旅局)存在怠于履行文物保護監管職責的情形,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檢察監督
城固縣檢察院于2024年5月7日對城固縣文旅局立案調查,查明國立西北聯合大學工學院舊址搶險維修工程方案已于2017年獲批,此后相關修繕資金亦已陸續撥付,但因文物使用人阻止工程施工,城固縣文旅局未能排除他人對文物保護工作的干預,未推動修繕方案落地及資金使用,亦未組織開展實質性修復工作,導致文物損毀程度日益加劇。2024年6月12日,城固縣檢察院向該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全面履行文物保護和安全監管職責。在后續跟進監督中發現,該局在兩個月整改期內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推進工學院舊址的修繕工作,且舊址內建筑殘墻四周出現嚴重白蟻蛀蝕跡象,倒塌風險顯著加大。城固縣檢察院遂以城固縣文旅局為被告,于2024年9月30日向城固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城固縣文旅局依法全面履行國立西北聯合大學工學院舊址文物保護監管職責。
(三)法院裁判
城固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國立西北聯合大學工學院舊址作為全國文物保護單位和國家級抗戰紀念設施、遺址,建筑屋面坍塌,磚墻傾斜、開裂,立柱嚴重糟朽,如不及時采取保護加固措施,舊址將面臨滅失危險,遂判決該局依法全面履行文物保護監管職責,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安排組織進場施工。判決生效后,國立西北聯合大學工學院舊址搶險維修工程被納入城固縣人民政府重點工作,由相關部門以周為單位監督施工進展。2025年8月,城固縣文旅局組織施工單位正式進場施工,工程總造價940余萬元,工期300天。目前,已完成主體結構損壞部位及損壞程度的全面檢測,進入主體修繕工程實施階段。
(四)典型意義
國立西北聯合大學是抗日戰爭時期高等教育的重要力量,在民族危難之際,秉持“興學強國”精神,為國家培養大批優秀人才、助力民族救亡圖存,作出了卓越貢獻,其承載的歷史記憶、文化價值與教育精神,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義。文物保護部門在文物本體嚴重受損、文物使用人不具備修繕能力且拒不配合修繕工作時,應全面履行監管職責,采取有效措施給予搶救修繕,消除文物滅失風險。本案中,檢察機關對怠于履職的行政機關發出檢察建議,在其整改未果后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后,秉持保護文物、弘揚西北聯大精神的原則依法裁判,督促文物保護部門限期履責,及時搶救瀕臨滅失的文物。法檢兩院合力推動長期停滯的文物修復工作取得實質性進展,不僅有效保護了國立西北聯合大學工學院舊址的存續,更為后續發揮該舊址的歷史傳承價值、弘揚紅色精神奠定了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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