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修改民用航空法 促進民航領域國際合作和對外開放
中新社北京12月27日電 (記者 謝雁冰 李京澤)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12月27日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民用航空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這部新修訂的法律共16章262條,涵蓋航空器和航空人員管理、飛行服務和飛行保障等各方面。同時,增設“發展促進”專章,為促進民航業發展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新修訂的民用航空法促進民航領域國際合作和對外開放,規定:國家堅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贏的方針,促進民用航空領域國際合作,積極參與國際民用航空標準制定,推進民航運輸市場高水平開放,提升國際競爭力,并增加根據與外國政府簽訂的協定、協議開放航權的規定。
本次修改對低空經濟發展作出多項制度安排,明確國家促進低空經濟發展的政策導向,增加規定:國家采取措施優化低空空域資源配置,推動建設民用低空飛行和應用相關監管服務平臺,建立健全適應低空經濟發展要求的適航審定、飛行管理等制度和標準。
本次修改還進一步完善民用航空安全保障制度。比如加強民航安全保衛,授予機長在特殊情況下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權力,增設專章對民用航空安全保衛管理職責劃分、民航安全檢查、民航安全保衛方案的制定和備案等作出規定,禁止實施妨害民用航空運輸安全和秩序的行為。
此外,本次民用航空法修改,將旅客權益保護作為重要內容。針對航班延誤或取消,一方面要求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運輸機場運營人減少因自身原因導致的航班延誤或取消,另一方面細化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運輸機場運營人的信息通告義務,并要求其做好客票變更、食宿安排等旅客服務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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