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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兩部門通知: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征收制度

        2003年07月17日 01:03

          中新社北京七月十六日電(記者趙建華)為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確保依法足額征收個人所得稅,日前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通知,對個人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通知指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得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今天提供的消息說,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的上述開支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針對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借款長期不還的問題,通知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編輯:李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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