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結案報告內容包括:
(一)基本案情;
(二)基金處理情況;
(三)責任及對責任人的處理;
(四)教訓及今后防范措施;
(五)遺留問題及其他。
第十二條對隱瞞要情不報或報告不及時的,對要情發生地基金監督機構負責人實行問責,待查明瞞報原因后,追究決定人的責任。責任追究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一)對已知發生要情而不調查核實、不處理的,由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成有關人員做出書面檢查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
(二)對發現要情但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由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省級基金監督機構于每半年結束后的20日內上報要情統計表(見附件)。無要情發生也要填報要情統計表。
第十四條各級基金監督機構要加強要情檔案管理,妥善保管相關材料,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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