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了房產歸他人所有,“老賴”一家仍不肯將房子徹底騰出來,霸占了25套房產。1月17日上午,高新區法院展開一次集中執行行動,聯合公安、檢察院、行政執法等多家單位,僅用三小時就將被霸占多年的25套房產執行回來。
2000年7月10日高新區房地產開發公司,高新區發展總公司、高新區財務開發公司和高新區管委會財政局簽訂一份債權債務轉移及以物抵債協議,約定經過債務轉移,高新區房地產開發公司欠高新區管委會財政局6317萬元,房產開發公司愿將其所有的三宗房地產及相關設施作價抵償給高新區管委會。根據管理職能的劃分,這筆資產被高新區管委會轉移給高新區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2000年7月20日,市房管局為高新區國資辦辦理了上述房屋產權證書,但被執行人劉保謙以工程款還未結清為由拒不交房,造成糾紛。
該案訴至法院后,經過審理2005年9月6日高新區法院判決劉保謙搬出這25套房屋。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執行人員先后多次找到劉保謙,動員其早日搬出所占房產,但劉一家反應激烈,拒不搬出。1月17日上午,記者跟隨法院工作人員來到這處被執行的房產處。據了解,該批資產包括高新區啟明村小區25套房產和設施,總建筑面積10679.39平方米,評估價值為1040萬元。
記者發現,由于法院事先張貼了限期搬遷敦促令,被執行的25套房屋多數已經搬空,未搬空的幾家也都大門緊閉,只剩下被執行人劉保謙一家還住在這里。執行局副局長李文濤一聲令下,執行人員強行進入被執行房屋,執行人員認真清點了每一個房間的所有物品并進行了錄像和逐件登記,然后由小區負責人在登記清單和筆錄上簽字,由事先雇來的搬家公司將物品一件件小心搬出了房間。最后,執行行動組來到了劉保謙在啟明村的住處,其家屬一見到執行人員,老太太又開始大聲哭訴不愿搬走,執行干警立即上前進行了耐心勸說。一番勸導后,老太太逐漸情緒平靜,表示愿意配合執行,并主動打開了最后一間緊閉的房門。
因被執行人家中物品較多,為確保物品不丟失,保障被執行人合法權益,高新區法院專門雇來搬家公司汽車,雇用工人幫助被執行人將物品轉移至被執行人指定地點。(鄭州晚報;記者:孫娟、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