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音樂人接連“開炮” 業內人士:音樂授權不是“一勞永逸”
中新網北京4月2日電(記者 任思雨)3月30日晚,單依純“純妹妹2.0”巡演主辦方發布公告,經綜合考慮,針對武漢、鄭州兩站已售出門票,開啟48小時限時自愿免責退票通道,無任何手續費、無任何扣款。
連日來,李榮浩喊話單依純在深圳演唱會侵權演唱《李白》一事在樂壇持續引發震蕩,多個詞條沖上熱搜。之后,又有多名音樂人發文喊話,華晨宇工作室回應《我的滑板鞋》相關版權爭議、水木年華成員盧庚戌追討此前的版權費用,“音樂版權”再次成為輿論焦點。

多名音樂人發聲:“版權侵權數不勝數”
2025年6月,歌手單依純在《歌手2025》演唱了李榮浩創作的歌曲《李白》,新版本的風格與歌詞一度引發網友熱議。
今年3月29日,李榮浩突然發文稱,在他已明確拒絕授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也未授權的情況下,單依純依然在3月28日的個人演唱會上演唱《李白》,這屬于“強行侵權演唱”。他明確表達了對新版《李白》的不滿,并發出四連質問:“你用什么立場、什么權利、什么角度、什么心態演唱?”
3月30日凌晨,結束演唱會的單依純發布長文向李榮浩道歉。她表示,此次巡演的曲目版權審核、授權申請等工作均由主辦公司全權負責,但自己未進一步核實細節,目前團隊已全面自查糾錯,也會停止《李白》后續所有的演出演唱,并刪除、關閉侵權片段的官方傳播內容和通道,她將承擔全額版權使用費及相應賠償。“對于此事給整個行業帶來的不良影響,我本人愿意承擔所有相應責任。”

隨后,李榮浩再次發微博回應,若此事不再繼續發酵,他和家人不再遭遇抹黑謾罵,便承諾日后不會主動再提這件事,但會依據輿論保留追究的權利,暫時為這場紛爭劃下句點。
關于歌曲《李白》的發聲,也引發全網對音樂行業版權保護的深度討論。水木年華成員盧庚戌說,這些年遇到的版權侵權數不勝數,尤其是近幾年,由他作詞作曲、發行于2004年的原創歌曲《愛上你我很快樂》成了侵權重災區,在未獲得任何授權的情況下,這首歌頻繁被人在有打賞功能的直播間、音樂節、商演等場合演唱。
盧庚戌呼吁,對于已經用這首歌進行商業演出的朋友盡快主動補上版權費用,他會將此次收到的所有版權費全部捐出。對于有音樂夢想但困難的人可以提前聯系說明情況,他們愿意在尊重版權的情況下盡可能提供幫助,必要時可以免費授權。
律師:歌手不能以“不知情”主張免責
從《年輪》到《李白》再到《愛上你我很快樂》,近年來,多名知名音樂人關于音樂作品授權的發聲,將音樂版權保護問題頻頻推向公眾視野。
據音著協官網信息,表演權是作者的著作財產權中的一項。《著作權法》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總體而言,凡在公開場合演奏、演唱,或借助設備公開播放音樂,都需要獲得授權。此外,把經過改編、翻譯的音樂作品用于公開演唱、演出,則應當獲得改編權人、翻譯權人和原著作權人的許可。

上海蘭迪(廣州)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律師孔云飛告訴記者,《著作權法》規定,表演他人作品時需要獲得許可,單依純未經授權在商業演唱會上演唱《李白》,已構成民事侵權,侵權方要承擔相應的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責任。如果情節嚴重,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單依純在微博中提到,演唱會版權相關工作由主辦公司負責,但自己仍需為沒有“親自核查授權文件”的監督疏忽負責。孔云飛律師表示,根據《著作權法》,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與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都應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歌手、主辦方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而且作為專業人士,歌手本應對著作權相關知識有相應了解,假如歌手在官司中堅稱“不知情”,亦不能免除其個人法律責任。
孔云飛律師還提到,在此類版權侵權事件中,具體的賠償金額要結合歌曲的傳唱度和知名度等因素綜合考慮,如果歌手盡到了高度注意義務,有機會減輕責任,即承擔較小比例的經濟賠償。
30日凌晨,李榮浩曾在最后一條回應中表示,“至于賠償,我可以在這里告訴你和所有人,我不需要。我要是想要錢,我從第一開始就會授權給你。那不是更加名正言順?何必如此大費周章?”
業內人士:音樂授權不是“一勞永逸”
有網友形容,這是一場牽動全網的版權公開課。近年來多起音樂作品的侵權糾紛,暴露了一些表演者及演出組織者“先上車、再補票”的僥幸心理,更值得從業者反思:并不是“誰唱火了就可以隨便唱”。
有網友好奇,在歌手想要獲得改編一首歌曲的授權時,音著協與著作權人是怎樣的授權關系?深耕音樂版權領域多年的TRW音樂版權顧問阿充向記者表示,音著協與著作權人是代理關系,協會通過合同獲得著作權人相關權利的代理權,但像改編音樂這種可能涉及修改作品原意的請求,音著協不能直接授權,都需要找權利人確認。
音樂版權遵循“先授權,后使用”的基本準則,如果表演者想演唱《李白》,但李榮浩及其版權公司已經通過正式渠道明確拒絕,這意味著這首歌的授權通道已被關閉,此時音著協也就不能授權了。而且,出于對權利人的尊重,著作權人拒絕但協會授權的現象基本不會出現。

假如歌手想要改編音樂人的作品,應如何發起申請?阿充介紹,涉及音樂作品改編時,一般的流程是先由申請人提供改編后的歌詞及歌曲音頻Demo,以及使用的場景、渠道、地域、使用期限等信息給權利人審核,申請授權及報價。待權利人審核同意后,會給出授權報價,雙方進行后續價格談判及簽約付款流程,申請人支付授權費用后,才正式取得授權。如果權利人不同意改編方向,可以拒絕改編申請。
此外,歌手在一檔節目中獲得的歌曲表演授權,并不代表可以順延到音樂節及演唱會上。音樂授權通常按具體項目來劃分,授權給某節目,就僅限于該節目使用,包括怎么用、哪里能用、哪里不能用都有明確約定,不能超范圍使用。音樂節、演唱會等都需要逐一另行申請授權。也就是說,音樂授權是“一事一議”,不是“一勞永逸”。
盡管李榮浩表示不索賠,但類似糾紛若鬧上法庭,到底該賠多少?阿充表示,如果法院認定是“故意侵權”,就可能適用懲罰性賠償。具體金額法官主要看兩點:侵權情節有多嚴重,以及這首歌正常的授權費是多少。
翻唱與改編,本可以讓好音樂被更多人聽見,但前提是尊重:尊重創作者的勞動,守住法律的底線。如水木年華盧庚戌所說,“容忍不等于默許,寬容不該是侵權的溫床。一首歌從落筆到傳唱,藏著創作者的心血。如果行業的底線守不住,誰還愿意用心做音樂?尊重原創,不是情分,是本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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