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空期”出事故,保險公司能免責嗎?
續保半小時后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車險“真空期”出事故,保險公司能免責嗎?
購買車險時,一些人會認為交納保費保險期間即開始計算,但很多保險公司以行業慣例為由將保險期間起算時間記載為“次日零時”,致使被保險車輛出現保險“真空期”。如果在“真空期”內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呢?近日,廣西龍州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為類似糾紛處理提供了參考。
2023年5月17日,張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保險到期。2024年5月24日15時13分,張某向保險公司為該車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5時34分收到電子保單,其上明確保險期間為“2024年5月25日0時起至2025年5月24日24時止”。投保當天15時50分,張某駕駛該貨車超車時與王某所騎電動摩托車相撞,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調查后,認定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某親屬因賠償問題與張某及保險公司協商未果,遂將二者共同訴至龍州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6萬余元,并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保險公司抗辯稱,事故發生在“零時起保”前,不在承保期間;張某則認為“零時起保”是格式條款,保險公司未明確說明,應自出單時即時生效。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8萬元,其余損失22萬余元(已扣除張某墊付的費用)由張某自行承擔。
類似糾紛時有發生。2023年1月11日中午,趙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電子保單)。當日下午,趙某駕駛該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十級傷殘,趙某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王某提起訴訟,保險公司辯稱,保單載明“保險期間自2023年1月12日0時0分起至2024年1月11日24時0分止”,本次事故未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不應承擔責任。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王某13.5萬余元。宣判后,保險公司提起上訴。重慶四中院審理后認為,趙某在給案涉車輛投保交強險時,該車已經脫保,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應當是明知的,讓其按照“次日零時生效”出單,使案涉車輛在投保后至保單生效前處于運行風險,不符合交強險保護受害者合法權益的設立目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從這兩起案例來看,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在“零時起保”條款效力認定上還是存在差異的。
交強險是法定強制保險,其設立目的是通過國家強制力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權益,具有社會公益性和強制性。在投保人脫保續保的情況下,保險公司若未履行提示選擇生效時間的義務,直接適用“零時起保”條款,顯然不符合交強險即時保障的立法初衷,該條款自然不能約束投保人。
而商業三者險屬于自愿投保的商業保險,遵循契約自由原則,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可以協商約定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在認定條款效力時,需結合投保人的認知能力、交易習慣等進行綜合判斷。如果是職業駕駛員或老司機,其對商業保險的操作流程、條款內容通常具備一定了解,收到保單后未對保險期間提出異議,應視為接受合同約定。若投保人是首次投保的個人車主,缺乏保險經驗,對條款理解存在局限的情況下,保險公司若未對“零時起保”條款履行充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投保人主張該條款無效的,法院會結合具體案情審慎審查。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郭一鵬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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