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鬼”李剛一審獲刑15年
中新社北京12月3日電 (記者 張素)記者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12月3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央組織部紀檢監察組原組長李剛受賄一案。
法院對被告人李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追繳在案的李剛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公開資料顯示,李剛生于1965年7月,四川大邑人。2024年9月,官方通報其被查。今年4月,官方通報其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他被指“大肆收錢斂財”“搞投機鉆營,結交政治騙子”等。
經審理查明,1998年上半年至2024年6月,被告人李剛利用擔任四川省成都市大邑縣委常委、副縣長,大邑縣委副書記,成都市溫江縣(區)委副書記、縣(區)長、成都海峽兩岸科技產業開發園管理委員會常務副主任,成都市溫江區委書記,四川省招商引資局黨組書記、局長,四川省巴中市委書記,四川省自貢市委書記,四川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云南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土地出讓、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2億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鑒于其檢舉、揭發多人違法犯罪問題,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絕大部分已追繳,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武漢中院于今年9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李剛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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