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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會受權發布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的說明(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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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會受權發布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的說明(摘要)

        2026年03月06日 00:56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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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3月5日電 受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鴻忠3月5日向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的說明。說明摘要如下:

          一、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重大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民族工作,堅持守正創新,不斷推進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中國化時代化,鮮明提出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作為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主線、民族地區各項工作的主線,形成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實踐不斷拓展深化,黨的民族工作取得新的歷史性成就。2018年憲法修正案將“中華民族”首次寫入憲法,明確規定“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務和立法任務。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立足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的歷史方位,全面貫徹憲法規定、原則和精神,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夯實法治根基,對于全面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推動全國各族人民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團結奮斗,具有重大意義。

          (一)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是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中國化時代化的最新成果。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就是要通過法定程序,將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別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這一重大理念轉化為國家意志,把黨的十八大以來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和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方面的成功經驗上升為法律規定,從制度上、法律上保證黨對民族工作的全面領導,不斷鞏固各民族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礎和法治基礎,同心共圓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

          (二)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迫切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是民族團結之本。”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作為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區各項工作的主線,是我們黨堅持“兩個結合”、著眼“兩個大局”,深刻總結國內外民族工作經驗教訓,深刻洞察中華民族共同體發展趨勢,取得的重大理論和實踐成果。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就是要順應中華民族從歷史走向未來、從傳統走向現代、從多元凝聚為一體的發展大趨勢,健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制度機制,推動構筑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引導各族人民牢固樹立休戚與共、榮辱與共、生死與共、命運與共的共同體理念,推動中華民族成為認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強的命運共同體。

          (三)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凝心聚力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推動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的現實需要。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是中華民族的生命所在、力量所在、希望所在。”中華民族大團結是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前提和基礎。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就是要明確國家支持民族地區高質量發展、推動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的大政方針和重點任務,從制度上、法律上支持民族地區加快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扎實推進各民族共同富裕,不斷實現各族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凝聚磅礴力量。

          (四)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貫徹全面依法治國方略、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民族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客觀要求。民族問題是我國憲法規定的重要內容,依法治理民族事務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方面。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作為新時代實施憲法有關規定、處理民族事務和開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為依法治理民族事務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就是要發揮好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統一和尊嚴,用法律保障民族團結、維護各族群眾合法權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務,不斷提高民族事務治理能力和水平。

          (五)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應對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必須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教育引導各民族繼承和發揚愛國主義傳統,自覺維護祖國統一、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做好民族工作,事關祖國統一和邊疆鞏固,事關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事關國家長治久安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就是要通過國家立法的方式,明確維護國家統一、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是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責任,堅定各族人民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高度認同,用法律武器有效防范和化解民族領域重大風險隱患。

          二、立法的指導思想、重要原則和工作過程

          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文化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認真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民族工作取得的歷史性成就和成功經驗,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推動民族團結進步事業高質量發展。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制定工作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深刻領會“兩個結合”的重大意義,堅持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為根本遵循,全面貫徹這一重要思想的“十二個必須”要求,以中華民族大團結促進中國式現代化。二是堅持正確的中華民族歷史觀。把是否有利于強化中華民族的共同性、增強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作為首要考量,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維護、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三是堅持正確把握“四對關系”。堅持正確把握共同性和差異性的關系、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各民族意識的關系、中華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關系、物質和精神的關系,落實增進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異性的工作原則,做到共同性和差異性的辯證統一、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的有機結合,最大限度把各民族凝聚起來,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四是堅持依憲立法。全面貫徹憲法規定、原則和精神,把憲法中有關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規定作為立法的根本依據,將符合新時代新要求的措施機制寫入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并做好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等其他法律法規的協調和銜接,側重聚焦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調整全國范圍內的民族關系。

          全國人大常委會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高度重視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立法工作,將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列入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于2023年11月正式啟動立法工作。趙樂際委員長兩次主持召開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會議研究立法中的有關重大問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的領導下,成立由李鴻忠副委員長任組長,彭清華、洛桑江村、雪克來提·扎克爾三位副委員長任副組長的立法領導小組,組建工作專班,建立由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工作機制,具體負責法律草案起草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系統梳理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政策文件中涉及民族工作的有關規定和內容,準確把握立法政治方向。二是全面提煉有關地方的立法經驗和實踐成果,委托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對重大課題開展研究,形成相關研究報告和立法資料。三是赴相關地方開展立法調研、聽取意見建議,深入了解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和立法需求。四是充分吸收立法調研成果,及時與黨中央最新精神對標對表,組織力量對草案作反復修改。立法領導小組多次召開會議研究修改草案,形成征求意見稿。五是將征求意見稿送中央國家機關、各省(區、市)224家單位,廣泛聽取意見,對草案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并就一些重點問題與有關單位進行溝通,廣泛凝聚共識。經反復研究和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2025年8月29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討論并原則同意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于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的請示。

          2025年9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草案通過國家立法的方式把黨在民族工作中取得的重大理論和實踐成果轉化為國家意志,宣示新時代黨和國家關于民族工作的政治立場,明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總體要求、重要原則以及相關主體的職責要求,規定構筑共有精神家園、促進交往交流交融、推動共同繁榮發展等方面具體舉措,健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制度機制,對于在法治軌道上推動民族團結進步事業高質量發展、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會后,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中央有關部門、各省(區、市),部分設區的市、基層立法聯系點,部分高等院校和研究機構征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2025年12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進行了再次審議,并決定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會后,將草案印發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組織部署全國人大代表研讀討論,并再次征求社會公眾意見。2026年1月30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的審議意見、代表研讀意見以及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認為草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和廣泛征求意見,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已經比較成熟。據此,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

          草案采用了“序言+7章”的體例,共有64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于序言。草案序言以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形成和發展為敘事主線,重點闡釋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別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重大意義;宣示和明確新時代黨和國家關于民族工作的政治立場、具體任務和努力方向,對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提出明確要求。

          (二)關于總體要求和重要原則。草案第一章“總則”全面貫徹、具體闡釋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十二個必須”的核心要義。一是貫徹落實憲法規定,明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和國家的指導思想(草案第一條、第二條)。二是闡釋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等核心概念(草案第三條、第四條)。三是規定民族平等、民族團結、民族進步等重要原則(草案第五條至第七條)。四是對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堅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務,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等作出規定(草案第八條至第十條)。

          (三)關于構筑共有精神家園。構筑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精神和文化基礎,草案第二章作出具體規定。一是明確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引導各族群眾堅定“五個認同”、樹立正確“五觀”(草案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二是對增進中華文化認同和構建中華文明標識體系作出具體規定(草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三是明確規定國家全面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分別對教育教學用語用字、公務用語用字、公共場合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草案第十五條)。四是對學校教育、理論研究、宣傳教育等構筑共有精神家園的機制和載體作出具體規定,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建設(草案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五是對凝聚港澳臺僑等力量作出具體規定(草案第二十一條)。

          (四)關于促進交往交流交融。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草案第三章對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會條件和要求作出具體規定。一是規定推進互嵌式社區環境建設,完善各族群眾共居共學、共建共享、共事共樂的社會條件(草案第二十二條)。二是根據黨中央最新精神和民族工作實踐發展,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措施,規定便利措施、保障舉措,有序推進各民族人口流動融居(草案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三是對通過教育、文化、體育、旅游、網絡等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出具體規定(草案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

          (五)關于推動共同繁榮發展。草案第四章主要圍繞全面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的目標,作出相關規定。一是規定推動民族地區高質量發展、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總體要求,明確國家支持民族地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全面融入國家發展戰略,完善區域一體化發展機制和差別化區域支持政策,健全幫扶協作機制等。同時,明確在制定和實施規劃計劃、政策措施時都應當落實“賦予三個意義”的總體要求(草案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二是從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公共服務建設、自然資源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安邊固邊興邊、移風易俗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推動各民族共同邁向社會主義現代化(草案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

          (六)關于保障與監督。草案第五章“保障與監督”將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格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制度機制、保障措施和監督機制寫入法律。一是明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依法管理、統戰部門牽頭協調、民族工作部門履職盡責、各部門通力合作、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格局(草案第四十一條)。二是明確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各級人大、群團組織、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組織、宗教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軍隊等相關主體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方面的職責要求(草案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八條)。三是規定干部人才和財政保障措施(草案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四是規定社會治理機制、風險防范處置、矛盾糾紛化解、社會監督和檢察監督等方面的保障措施、監督機制(草案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五是規定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和表彰,將每年9月第四周確立為民族團結進步宣傳周(草案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

          (七)關于法律責任。草案第六章堅持引導性與約束性并重,針對相關主體損害或破壞民族團結進步的情形,分別設置了法律責任。明確組織、策劃、實施暴力恐怖活動、民族分裂活動或宗教極端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還對法律域外適用效力作出規定。(草案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三條)

          (八)附則。主要規定法律施行日期。(草案第六十四條)

        【編輯:史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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