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清勞動關系,讓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不“懸空”
代表調研發現,有的勞動者對“我是誰的工人、誰是我的老板”缺乏明確認知,為此建議——
理清勞動關系,讓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不“懸空”
本報北京3月5日電(記者劉小燕)隨著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平臺經濟已成為我國勞動力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調查顯示,我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數量達8400萬人,占職工總數的21%,成為服務保障民生、暢通經濟循環的重要力量。然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關系認定難,成為阻礙勞動者維護合法權利的堵點。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多位代表聚焦“把勞動關系‘理清楚’”建言獻策,帶來諸多一線觀察與建議。
“部分企業通過外包、承攬、合作,甚至誘導勞動者注冊為個體工商戶等方式規避責任,導致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懸空’。”河北金融學院院長楊偉坤代表調研發現,不少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對“我是誰的工人、誰是我的老板”缺乏明確認知,勞動關系認定復雜,其權益保障仍面臨諸多挑戰。
江蘇常州老三集團有限公司工會主席李承霞代表在調研中發現,盡管各方關懷明顯增多,然而一旦發生工傷、平臺糾紛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仍常面臨“多頭跑腿”的困境。“首要癥結在于用工關系模糊,勞動者不知道該找哪個部門投訴。”李承霞代表建議,探索建立多部門聯動的“一站式”維權服務窗口,讓訴求有地方接、有人管、有回應。
針對勞動關系認定,楊偉坤代表建議,由相關部門聯合制定《新就業形態勞動關系認定指引》,遵循“不唯形式協議之表,而重實際管理之實”的原則,避免用工關系被“包裝”成合作關系。
“把勞動關系‘理清楚’的核心要素,包括勞動者接受平臺管理程度、勞動者收入對平臺的依賴性、工作安排的穩定性、勞動者是否自擔經營風險等。”楊偉坤代表表示,在勞動仲裁和訴訟中,也應將“是否接受平臺管理、是否依賴平臺收入”作為判斷勞動關系的優先標準,即使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應依法認定為勞動關系。對誘導勞動者注冊為個體工商戶的行為,明確其不具有規避勞動關系的法律效力。同時,對不完全符合傳統勞動關系認定標準的情形,探索建立“類勞動關系”保障機制,明確其享有基本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等保障權利。
“勞動關系無明確界定,導致工傷、參保、維權缺乏依據,責任難以劃分。”一汽解放大連柴油機有限公司高級技師、首席技能大師鹿新弟代表呼吁,明確界定勞動關系,讓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像企業職工那樣都有勞動合同和五險一金的保障,消除他們為幸福生活奮斗的后顧之憂。
《工人日報》(2026年03月06日 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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