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兵器裝備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劉衛東受賄案一審宣判
2026年4月14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兵器裝備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劉衛東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劉衛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劉衛東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25年,被告人劉衛東利用擔任襄樊東風汽車電氣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東風汽車公司載重車公司協作配套部部長,神龍汽車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總經理,東風汽車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常委、副總經理,東風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車公司總經理,中國兵器裝備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國長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139萬余元。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衛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本案受賄贓款贓物已追繳,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劉衛東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劉衛東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30余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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