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準國際調解院公約國家已達10個
中新社北京12月1日電 (記者 曾玥 阮煜琳)2025年“國際海洋爭端解決與國際法”研討會12月1日在北京舉行。國際調解院副秘書長孫勁在會上介紹,目前已有38個國家簽署國際調解院公約,其中10個國家已完成批準程序。
今年5月,國際調解院公約簽署儀式在香港舉行,公約于8月29日生效。10月,國際調解院正式成立。
孫勁表示,國際調解院是世界上首個專門以調解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的政府間國際法律組織,旨在為現有國際爭端解決機制提供有益補充,完善全球調解生態體系,作為全球公共產品促進和平共處和全球治理。
孫勁指出,作為一種重要的爭端解決方式,調解在東西方文明中均有悠久歷史和豐富實踐,其重要性和獨特價值顯而易見。隨著國際互動日益增加和國際貿易與投資的快速發展,調解已廣泛應用于領土和海洋爭端、武裝沖突、外交關系、經濟權益、貿易與投資等領域。
孫勁介紹,國際調解院的受案范圍包括國家間爭議、一國與另一國國民間的爭議、私主體間國際商事爭議等。
他特別指出,國際調解院對涉及第三國的爭端設有明確要求,如國家提交的爭議涉及第三國,非經該第三國事先同意,國際調解院不得就該爭議提供調解服務。“這些規定強化了國家對調解程序的控制,防止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被卷入調解程序?!?/p>
孫勁說,國際調解院現已通過《國際調解院國家間調解規則》(IOMed State-to-State Mediation Rules)和《國際調解院國際商業與投資調解規則》(IOMe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nd Investment Mediation Rules)兩套調解規則。其中,國家間調解規則強化自愿性和共識基礎,強調調解是基于國家自由意志的共識性過程。例如規則要求,調解請求須由爭議雙方共同提交,在缺乏調解同意的情況下提交的單方請求將不予受理。
孫勁表示,國家間調解規則旨在建立一套平衡、原則性強且切實可行的調解框架,既能體現國際最佳實踐,又將彰顯國際調解院作為專門機構的獨特優勢。“這套專為國家間爭議設計的全面的政府間調解規則,填補了現有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的空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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