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案例 為民企降低融資成本提供保障
中新社北京12月4日電 (記者 張素)解決融資問題是保證民營企業“穩生存”“謀發展”的基礎支撐。實踐中,有銀行在發放3.5億元(人民幣,下同)貸款前向企業收取1000萬元的“融資承諾費”,卻未提供任何相對應的服務。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4日發布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典型民商事案例,其中包括“某銀行訴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銀行的行為額外增加了民營企業融資負擔,司法部門要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濟學研究院教授李曙光說。
審理法院認定銀行違反金融服務收費公開透明、質價相符原則,在收取貸款利息之外,超出金融監管規定準許的收費范圍,不當增加了借款人的融資成本,按照“砍頭息”的裁判規則,將該“融資承諾費”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
在“某銀行訴港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審理法院認定借款人僅遲延2天支付利息且后續足額履行還款義務,屬于顯著輕微違約,且在有多份人保和物保的情形下,銀行直接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有違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判決駁回銀行主張貸款提前到期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王闖4日在新聞發布會上說,這兩個案例共同明確了金融機構權利行使的邊界,為民營企業降低融資成本提供了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案例切中民營企業發展的痛點和要點,比如經營中遇到的‘融資難、融資貴’,體現了對民營企業家公平公正的保護,也讓廣大民營企業家對于未來發展更加安心、更有信心。”全國工商聯執委游洪濤在會后受訪時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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