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勸架反被索賠十二萬余元 法院判定構成正當防衛無需擔責
街頭兩人發生沖突,一方突然拎起鐵錘欲對另一方施暴,危急關頭,一名熱心路人將其撲倒,避免了可能發生的慘劇。未曾想,這名路人事后卻被欲行兇者訴至法院,索賠12萬余元醫療費、營養費等損失。
近日,記者從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獲悉,該起涉及正當防衛認定的健康權糾紛案,法院認定路人行為屬于正當防衛,無需承擔民事責任,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路人制止紛爭反成被告
時間回溯至2023年10月的一天,上海市寶山區一家臨街店鋪門前,一陣激烈的爭吵打破了原本的寧靜。店鋪老板邱老漢與楚先生因瑣事發生口角,兩人互不相讓,情緒也愈加激動。周圍漸漸有群眾駐足,有人勸解,但雙方仍不肯退讓。
爭吵很快升級為推搡,繼而演變為肢體沖突。就在此時,邱老漢的兒子邱先生從店內沖了出來,他非但沒有勸解,反而一拳揮向楚先生頭部。楚先生踉蹌后退,邱先生卻仍不罷休,彎腰從地上撿起一把鐵錘,準備向楚先生揮去。
就在鐵錘即將揮出的危急瞬間,一個身影從旁邊猛撲過來。原來是路過此處的全先生,其原本在勸架,見情況急轉直下,便毫不猶豫地將邱先生撲倒在地,并從身后緊緊抱住邱先生,死死按住他手中的鐵錘。
一場沖突就此被制止,楚先生安全了。
然而,在倒地過程中,邱先生握錘的手掌被鐵錘手柄硌傷。2023年年底,邱先生以健康權受損為由,將全先生訴至寶山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2萬余元。
“我是去勸架的,當時情況緊急,撲倒他(邱先生)是為了防止他傷人。”庭審中,全先生堅持認為自己的行為屬于見義勇為,是在緊急情況下為防止更嚴重的傷害發生而采取的合理行動,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防衛行為未超必要限度
本案主審法官馬騰介紹,構成正當防衛需滿足五個法定要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防衛行為適時、防衛目的正當、防衛須對加害者本人施行、防衛手段未超過必要限度。
根據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民法典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的本質是在公力救濟無法及時介入的情況下,賦予公民的私力救濟權利,其目的是避免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要求在緊急情況下采取‘必要、合理、適度’的防護措施,防止事態進一步惡化。”馬騰說。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當天,邱老漢與楚先生之間的糾紛本屬口角矛盾。邱先生介入后,非但沒有緩解局面,反而使沖突迅速升級。更嚴重的是,他撿起鐵錘,對楚先生突然升級的不法侵害已經形成了現實、緊迫的危險。
“鐵錘擊打頭部極易造成顱腦損傷,重則危及生命。”馬騰分析指出,“在當時的危急情境下,全先生采取的措施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合理且必要選擇,其防衛方式和程度并未超過必要限度,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因此,法院依法認定,全先生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對于造成邱先生手掌被硌傷的情況,全先生無需承擔民事責任。
馬騰解釋說:“法律將正當防衛作為免責事由,一方面是對暴力侵害的嚴厲否定,不法侵害者對因自身違法行為導致的損害后果應自擔風險,不得轉嫁于正當防衛者。另一方面,也是對見義勇為者的肯定與鼓勵,在無法及時尋求公力救濟的危急時刻,公民挺身而出制止不法侵害、保護他人安全的行為,理應獲得司法的認可與支持。”
原告要求擔責于法無據
寶山法院同時指出,若全先生放任事態發展,可能會對楚先生造成嚴重的傷害后果,邱先生則會因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全先生的行為不僅保護了楚先生,更“挽救”了邱先生。寶山法院認為,邱先生要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于法無據、于理不合、于情不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馬騰表示,矛盾糾紛的化解,理性與法治永遠是第一位的。邱先生在本案中的行為軌跡,展示出一條“情緒升級—暴力介入—矛盾激化—多方受損”的錯誤路徑,類似情緒化的暴力介入不僅無法平息矛盾,反而會使事態加劇,甚至造成嚴重的不良后果。
對此,馬騰呼吁,在面對矛盾糾紛時,應當樹立三種意識。
一是法治意識。任何糾紛都應在法治框架內化解,暴力從來不是解決問題的正確方式。遇到沖突升級,應優先考慮報警、調解、訴訟等合法途徑。
二是理性意識。理性溝通永遠是最安全、最有效的解決方法。沖動從來不是解決問題的方式,而是制造悲劇的“導火索”。唯有冷靜處置、依法行事,才能真正避免“小事釀大禍”。
三是共情意識。沖突雙方往往各執一詞,但如果能換位思考,理解對方的立場和感受,很多矛盾就能找到化解的辦法。
本報記者 張海燕/本報通訊員 陸藝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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